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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阳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
[本章程于2011年8月8日经股东会通过]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为规范湖北阳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组织和行为,在公司原章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章程。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《公司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执行。 本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。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:湖北阳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:通城县隽水镇佘畈路122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:生物能源研发、技术转让服务;易燃液体、易燃固化、氧化剂、腐蚀晶、甲苯、丙酮、盐酸、硫酸的票面批发。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、出资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:叁拾万元人民币。 公司可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,但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。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、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如下: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桂健洋 18万元 2010-4-7 货币 18万元 2010-4-7 货币 桂华 12万元 2011-8-7 货币 12万元 2011-8-10 货币 合计 30万元 3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出资的货币,应当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。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,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 (一)公司名称; (二)公司成立日期; (三)公司注册资本; (四)股东的姓名、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; (五)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; (六)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。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、监事,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; (三)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十)修改公司章程; (十一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。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直接作出决定,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。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。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 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 定期会议每年12月底定时召开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执行董事、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。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;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监事召集和主持;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,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。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,只设执行董事,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负责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 (三)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|
公司名称: |
湖北阳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|
公司类型: |
有限责任公司 (贸易型) |
所 在 地: |
湖北/咸宁市 |
公司规模: |
— |
注册资本: |
200万人民币 |
注册年份: |
2010 |
资料认证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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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证 金: |
已缴纳 0.00 元 |
经营模式: |
贸易型 |
主营行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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